有限的本质
有限的本质即对外责任的限度承担,并不是无限承担,除特殊情况外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而公司也仅仅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有限的原因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知,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分类,之所有会出现有限责任,是因为任何人出资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使得生产要素进行集合,从而实现1+1>2的目的,但是与此同时为了鼓励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生产要素的扩大化生产,只有让股东也就是出资人的责任是“有限”而非“无限”才可能促使更多的人愿意采用设立公司的形式去经营并发展市场经济。
否则,如果股东承担的责任是无限的,那么从根本上来说,任何人都会倾向于以原有的生产要素去按常规的方式生产经营,而不会以设立公司的形式扩大自己潜在的经营风险,这既是人趋利避害的本能,也是制度引导所形成。
故而为了鼓励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使得股东和公司的责任都有限,才可能促进经济的发展。
为什么公司都叫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三种组织形式。无论哪种公司,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都实行有限责任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公司是经营主体,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主体,公司的经营和个人基本生活是两个性质不同的事情。
各类公司对外能够以多少资金承担责任,在政府公示部门(在我国即为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得到确认和查询。也就是说,你和这个公司打交道,你所可能承担的风险,你是可以知道的。
如果你超过了它可能承担的风险而跟它发生经济关系,那么超出部分的后果,你自己来承担。
这样规定,既可以让跟公司发生关系的市场主体明确自己的风险,也可以保护公司的投资者仅仅在自己投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公司破产,经营行为失败,但他的个人生基本活保障不受影响。
这样的规定,既重视保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又充分保障投资者个人的基本生活。
以上说明的是我国公司法制度的有关规定。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修正案规定取消有限责任股东人数在两人以上的限制。也就是说,一个人开办的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这样据说是为了跟国际惯例接轨。但在学术界有很大争议。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增大了个人投资的机会,将会逐渐取代个体户这一有中国特色的经济主体,但目前国内诚信状况和经济发达程度限制,学术界有很大争议,很多学者对此颇有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