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
根据《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也明确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不得在人行横道上骑行。
2.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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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控路口
1.倡导左转、直行非机动车靠左等候。
左转、直行非机动车遇红灯信号时在停止线后方靠左等候,给右转非机动车留出通行空间。
2.非机动车左转需二次过街。
非机动车需要左转通过路口时,应按照逆时针方向二次过街。即首先按照顺向非机动车信号灯指示前行至前方待行区,再按照垂直方向非机动车信号灯指示通过路口。红灯时,需在待行区域内等候通行;绿灯时,快速通行。
3.非机动车掉头需斑马线推行。
非机动车需要到路口掉头行驶时,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沿就近的人行横道下车推行通过路口。在人行横道上推行非机动车时应靠右侧通行。
2.
非灯控路口(含路段行人过街)
4.非机动车通过斑马线要推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非机动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 礼让斑马线是机动车的义务,同时也是一种路口文明的情怀。非机动车、行人作为交通参与的主体,也应该尽到尊重机动车辆的义务,快速正确的通过斑马线。同时,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也要做到互相尊重,礼让通行。路口文明需要全体市民的共同参与。
3.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的,应当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1. 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2. 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4. 驾驶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应当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5. 驾驶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在路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
机动车走在非机动车道记三分,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标准各地有所不同,以所在地的交警系统的规定作为标准。道路不划分车道的,一般机动车道在路中间,非机动车和行人道在两边。一、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如下:
1、遵守安全规定,按车道行驶;
2、横过机动车道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
3、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4、行驶时速限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6.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上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车在斑马线应当下车推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1、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2、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4、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5、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7. 驾驶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 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8. 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
非机动车行驶规定
(1)遵守安全规定,按车道行驶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2)横过机动车道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3)行驶时速限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4)借道行驶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5)通过交叉路口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①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②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③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即大转弯);
④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
停在路口以外;
⑤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上述第①项、第②项和第③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②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③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6)非机动车停放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7)驾驶非机动车禁止行为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②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③不得醉酒驾驶;
④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⑤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⑥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⑦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⑧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⑨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⑩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8)驾驶畜力车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