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是以各种机动车(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及各类专业特种车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这种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附加盗抢险三部分。 1. 保险范围: (1)公有车辆; (2)私有或与他人共有车辆; (3)法律上承认由其经营管理的车辆。 2. 保险责任: (1)车辆损失险:碰撞、倾覆、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雷灾、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全车失窃在三个月以上、载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2)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进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 3. 保险有关事项。 (1)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2)保险费,按车辆使用性质、险别、国产、进口车辆种类及价值等有关事项计算收取保险费; (3)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4)保险金额。 ①车辆损失险,公有车辆可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由双方协商;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由保险双方协商,最高不超过实际价值; ②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分别为二万、五万、无限责任。 4. 保险手续 凡公安部门检验合格、核发行驶证和牌号的车辆均可投保。被保险人要如实提供车型、牌号、发动机号、吨(座)位及使用性质等有关事项,填制投保单,签订合同时交清保费。 5. 变更及索赔事宜 (1)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调整保险有关事项,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申请批改。 (2)被保险人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要采取合理保护、施救措施,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通知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应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及有关费用单据,保险公司按条款中有关规定给予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