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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城拆车件(长城哈弗报废车拆车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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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城拆车件(长城哈弗报废车拆车件)

1. 长城哈弗报废车拆车件

报废车辆需要18000元人民币:1、车主报废老旧机动车(送交具有正规资质的解体厂报废解体)车主向交易办理平台提出报废老旧机动车政府补助申请;2、车主持相关材料通过交易办理平台申领政府补助。审核合格后,由市财政将政府补助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名义设立的单位开户银行账户或个人指定银行活期储蓄账户;

3、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根据规定,现将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如下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回收企业的,使用6年以上(含6年)且不到15年,车长大于4.8米答(含4.8米)、小于7.5米,并于当年更新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1000元人民币。

2. 哈弗H6拆车件

1、首先将哈弗h6挂挡杆防尘套启开,漏出挡杆头的连杆。

2、露出档杆头的连杆后发现下面有个卡子,使用尖嘴钳把卡子弄松。

3、使用尖嘴钳向下用力可以把卡子弄松。

4、之后用力向上提拉挡杆球头。

5、球头被拆下来后露出挡杆操作杆,这样哈弗h6挂挡杆防尘套就拆卸下来了。

3. 长城哈弗报废车拆车件多少钱

15年的车,已经属于报废车,能够卖2万元左右吧。家用小客车开15年,估计可以卖原值的1/20~1/30。这个要根据具体的车况来进行判断,如果车况正常的话。一般折价率在50%左右了。15年的哈弗H2手动挡车型,一般来说,这款车的车况良好,手续齐全的话,二手车残值率估价之后大体在四万多左右

4. 长城哈弗报废车拆车件侧围

每当车主的爱车出险时,都会第一时间联系交警及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同时交警认定完事故责任之后,车主接下来也会将自己的车辆开到4S店及修理厂进行维修。有些细心的车主会选择后续跟踪车辆的维修进展,而又有些车主则会全权委托给维修方进行维修,直至车辆维修完毕时直接上门提车。但在车辆维修期间,往往维修方或者是车主本人,很多时候都会针对车辆零配件的修与换,存在或多或少的争执与异议。笔者在车辆勘察定损期间,确实有过很多这方面的经历。

首先,所有保险公司关于车辆定损理赔时的宗旨基本都是以修复为主,确实损失程度达到无法修复的零配件才会予以更换。而有些特殊型配件例如轮胎等属于常用磨损件,即便在更换时也会对新的更换件折扣处理,也就是说车主笔者也要承担部分的更换费用。所以这就导致了很多车主在车辆定损维修期间对于保险公司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矛盾。

对于笔者而言,在从事车辆定损的那些年里,其实从车主方的角度出发,有此类的异议也很正常,很多车主毕竟对车的各个配件方面以及维修方面都未有过专门的研究,车辆碰撞后本身心情也不是很好,尤其是新车刚买不久的车主,对于碰撞部位提出要求更换也是可以理解的。

这里,笔者就关于车辆维修时零配件的更换与否提几点建议,供广大车主予以参考。

国内汽车零配件可大致归纳成如下五类。

一 原厂件

顾名思义,原厂件就是贴有汽车生产厂家标识的配件,属于最“纯正”的配件,它们的质量标准就跟你车里的那些出厂配件是一样的。一般来说,它们主要是供应正规的4S店,还有一部分会在相应的合作商家也能买得到,价格当然相对是最贵的。

二 正厂件

一般来说,汽车的很多配件都并非是厂家自己生产,而是委托给一些制造经验更丰富的供应商去生产,比如知名的博世、法雷奥、海拉等等就是专门做这些的。它们在为汽车厂家生产配件的同时,也被允许生产同样规格标准的配件用来自营售卖,只是商品上面没有汽车厂家的LOGO标识而已。一般来说,正厂件会比原厂件稍便宜一些。

三 副厂件

副厂件的来源有许多种,第一种是具备生产资质,用料工艺与原厂件接近,但因各种原因没有获得汽车厂家采购资格的中小供应商生产的相关配件;第二种,直接按照某些车型配件的规格,模仿生产出来的配件,材料工艺会有差别。更有甚者;索性直接假冒原厂件或正厂件的高仿品。当然,此类配件最大的特点就是便宜。

四 拆车件

此类配件渠道来源没有保障.有的拆车件,是一些比较新的事故车、换件车上拆下来的,基本上就等于是二手原厂件,这种配件价格不高,非常划算;而有的拆车件,则可能是从报废车、事故车的破损件拆下来再二次翻新的配件,这种配件的质量就非常不靠谱了。另外,国内就有个世界闻名的拆车件市场——广州陈田,在那里从一条街走到另一条街,基本就能组装出来一辆汽车。

五 下线件

即因为有小瑕疵而淘汰下来的原厂件,是没有包装的,但其实这种下线件基本都是副厂件、高仿件或者拆车件,说成原厂下线件的目的,只是变向的说法而已。也就是说同样一个配件,会有如此种类繁多的类型。这也正是目前国内汽车售后维修存在的形式,光是配件就各种参差不齐。一辆车最终维修的质量如何,作为车主,适当了解下汽车维修这个行业的商业模式,笔者认为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当车辆发生事故后且需要去维修时,无论此车是在4S店或者是在各类维修厂,笔者认为车主,应该了解以下几点。

1) 车身钣金件的更换与否

钣金件,即汽车前后保险杠,车门,侧围及车顶等部位。笔者之前也提到过,保险公司的理赔标准基本以修复为主,不会因为轻微的损伤而直接考虑更换。走保险理赔前,车主应该先适当衡量下汽车受损程度。对于轻微的刮擦或碰撞,如果事故责任是全责方的车主,在无责方车未超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情况下,可以考虑自行维修,因为以笔者所在的宁波维修市场为例,单块区域比如图保险杠修复喷漆,修理厂费用也就3~4百元,走保险理赔会严重影响次年的保费。

笔者着重要提及的是当钣金件的受损程度在既可更换与又可维修的程度之间时,如果车辆是在4S店维修时,车主可以考虑直接更换,因为配件来源相对正规靠谱。但即便如此,车主也可以要求4S店把更换下来的受损件滞留一段时间以便提车时查看或安装新件时前去检查。当车辆在非4S店维修时,首先如果涉及到需要更换车身配件,尽可能找家维修资质较高的修理厂(修理厂一般分为一类、二类、三类,资质依次由高到低)。

因为国内目前的配件质量实在是参差不齐,即便受损的配件更换,能保证配件不是以次充好吗?一扇高仿件车门和一扇正常件的车门,虽然喷完油漆外观上是差不多,但实际质量真的不是一点点的区别。其次,像譬如车门,行李箱盖,前后保险杠,左右前翼子板这些部件,从汽车结构上来说,确实能够进行单独更换。但对于左右后翼子板(即左右后轮上方金属件区域),车顶这类区域属于非整体区域,虽然能够也有配件单独更换,但相对维修工程较大,往往需要对受损件切割,新件才能焊接。

下图一为部分切割,下图二为整体切割。

汽车制造的大致流程想必广大车主也清楚,基本分为冲压、焊接、涂装与总装。而刚笔者指出的区域出厂时就是一个整体,如若更换,往往需要切割,即便维修师傅工艺再强,焊接部位也难免性能变弱。而且也影响了车主以后变卖二手车时的价格。因此,此类区域如果不是受损特别严重且必须更换的情况下,在能修复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尽量选择钣金修复。

2)汽车底盘件(诸如汽车摆臂、转向器、减震及制动系统)及发动机变速箱附属部件

此类系统如若受损或经四轮定位有偏差,需要更换的就直接更换,无需过多考虑。因为此类配件涉及到汽车日常行驶性能和安全性,不能够拿生命去冒这个险。即便是有些专门修复转向器或变速箱的维修机构,但笔者还是建议,如果该配件出厂时是总成件(比如转向器,也就是平常所说的方向机,有些转向拉杆和转向器是一体结构,而有些转向拉杆与转向器是分体构造,也就是拉杆能够单独区分更换,还是要求直接更换总成(如下图一);如果是分体结构,可以先行部分附属件更换,若还是不行,再更换主体件。如下图二变速箱壳体可单独进行更换

3)汽车电器(大灯、音响,车身线束等)

笔者建议此类配件,如若受损轻微,还是建议先行修复。因为譬如汽车大灯固定脚(如下图,一般为四个固定脚与车身前围固定,且固定脚与大灯总成焊接一体)的其中之一断裂,可以考虑重新修复焊接,并不影响汽车的使用性能。

即便决定更换,车主也需着重考虑新件的大灯性能是否和本车一致,此类配件存在的翻新件也较多,与其被更换一个性能差的副厂大灯,还真不如选择原来的大灯。所以即便更换,还是需要车主严格审查更换时的新件。

又如车身各类线束(底盘线束,车身线束,发动机线束,变速箱线束等等),比如车身线束,一换而动全身,一旦更换涉及到的工程量也很大(基本汽车内部座椅等需要全部拆完),虽然有专门的维修师傅替你更换,但谁能保证更换后的效果到底怎样?很多时候,拆的时候是比较容易,但重新组装后的效果怎样,是否会影响到其它,这个就不得而知了。汽车线束受损,很多情况基本也是部分或单个插座受到损坏(如下图)。

这个是能够接线修复而不影响性能的,维修行业(包括4S店)也确实是在这么维修的,所以这并不是个例。当然,涉及到线束整体断裂,这种情况还是得整体更换,不管工程多复杂,如果修复的话情况就更糟了。

以上为笔者在从业保险时所经历的情况归纳,仅供广大车主建议性参考。汽车作为车主的代步工具,使用率也是相对频繁的。当汽车碰撞受损需要维修时,车主有必要对自己的爱车留个心眼,毕竟国内的汽车配件存在的种类还是过于复杂,配件质量也参差不齐,尽量选择资质较高的维修机构,毕竟靠谱维修质量还是最重要的。

5. 长城汽车拆车件大全

先把前保险杠车底下部位的螺丝拆下来再打开前盖,打开前盖了不能急着拆螺丝,由于也不知道你说的事什么车型,所以你得先看看前灯的安装螺丝,一般车辆是要拆二颗大灯螺丝,在大灯下面还有三颗螺丝将保险杠固定在车的龙骨上,最后再拆龙骨上面的几颗螺丝就可安全取下保险杠了。拆的时候注意保险杠上面的的灯光和线路。拆的时候先拆线和灯最后拿下的才是保险杠

6. 长城拆车件原厂件

长城M2的配件相对来说市面上还是比较常见的。副厂件也是有卖的。基本上每个市级以上的城市都会有配件城,可以到当地的配件城咨询看。当然你也可以通过手机登录汽车。还可以手机APP通过。跑街令APP内部进行查询该车的一个品牌以及它的价格

建议该车更换配件的话,最好还是选择原装正品配件。因为原装正品配件的话,相对来说质量比副厂的配件要好得多。而且使用的话相对来说也是正品。配件比副厂配件更耐用

比较好买的,一般的城市都有长城的维修网点和配件卖,东西不难找,很多修车的地方都有

7. 长城拆车件市场

买长城汽车配件吗,重庆红牛汽配挺不错,他们专做长城汽车配件批发,配件正宗,价格公道。在老顶坡兰美路120号4-25。

8. 长城哈弗报废车拆车件视频

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商会等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资质认定和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

第八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书面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

(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三)申请企业章程;

(四)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五)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八)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九)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

上述材料可以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审核机关可不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

第十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后,应当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验收评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报废机动车拆解、生态环境保护、财务等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专家库人数不少于20人。现场验收评审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产生,专家应当具有专业代表性。

专家组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实施现场验收评审,如实填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应当对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负责。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商务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现场验收评审意见示范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

第十二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经审查资质认定申请材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等,认为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网站和“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申请有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通过组织听证、专家复评复审等对异议进行核实;对申请无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对申请予以通过,创建企业账户,并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对申请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相关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现场验收评审、听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四条 回收拆解企业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认定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

第十五条 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向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档: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

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

第十六条 回收拆解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换发《资质认定书》。

第十七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经营场地发生迁建、改建、扩建的,应当依据本细则重新申请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予以换发《资质认定书》;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第三章 回收拆解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回收拆解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核验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逐车登记机动车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并收回下列证牌: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三)机动车号牌。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核对报废机动车的车辆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实车信息是否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信息一致。

无法提供本条第一款所列三项证牌中任意一项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且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受委托人有效证件及授权委托书;机动车所有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单位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

第十九条 回收拆解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后,应当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如实录入机动车信息,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传机动车拆解前照片,机动车拆解后,上传拆解后照片。上传的照片应当包括机动车拆解前整体外观、拆解后状况以及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对按照规定应当在公安机关监督下解体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拆解后,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交给机动车所有人。

第二十条 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尾气后处理装置,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不齐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机动车车架(或者车身)或者发动机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存在抵押、质押情形的,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工具的,以及涉嫌伪造变造号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已经打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当予以作废。

第二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需要重新开具或者作废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收回已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改,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回收拆解企业必须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现场或者视频监督下解体。回收拆解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报废机动车监督解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相关要求,并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录像保存至少1年。

第二十五条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填报;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运输、转移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第四章 回收利用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对出售用于再制造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按照商务部制定的标识规则编码,其中车架应当录入原车辆识别代号信息。

第二十七条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有关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装置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系统。

第二十八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冶炼或者破碎企业。

第二十九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尾气后处理装置、危险废物应当如实记录,并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拆解处置,不得向其他企业出售和转卖。

回收拆解企业拆卸的动力蓄电池应当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国家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有关要求的梯次利用企业,或者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

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拼装机动车。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回收拆解企业不再具备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认定书》。

回收拆解企业停止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12个月以上的,或者注销营业执照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认定书》。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被撤销、吊销《资质认定书》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回收拆解企业因违反本细则受到被吊销《资质认定书》的行政处罚,禁止该企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再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

第三十五条 各级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回收拆解企业监管信息共享,及时分享资质认定、变更、撤销等信息、回收拆解企业行政处罚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报废机动车照片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回收拆解企业信用档案,将企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资质认定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样式由商务部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印制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

第三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实施动态调整机制。专家在验收评审过程中出现违反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原则问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专家调整出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库,且不得再次选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相关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收非法回收拆解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由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回收拆解企业的《资质认定书》。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回收拆解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反前款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两年内被治安管理处罚两次以上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回收拆解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回收拆解企业不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有关环境保护相关认定条件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资质认定书》。

回收拆解企业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报废机动车;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资质认定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三条 发现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回收拆解企业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各级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的实施办法,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应当在本细则实施后两年内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进行资质认定。通过资质认定的,换发《资质认定书》;超过两年未通过资质认定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涉及本细则有关商务执法职责发生调整的,有关商务执法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相关职责的部门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9. 长城h6拆车件

1、先把与驱动桥相连接的万向节叉上的4个螺栓拧下,把主传动轴的后端拆下来,然后把与中间传动轴相连的万向节叉上的4个螺栓拧下;

2、接着拧松中间支承与车架横梁的连接螺栓,把有中间支承的一端拆下来;

3、最后拧松与驻车制动鼓连接的螺母,把中间传动轴整个卸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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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北京长城拆车件(长城哈弗报废车拆车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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